(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诉被告高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高小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甲。原告张某某乙。原告张某某丙。被告高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诉被告高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国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