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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0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伊青松,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