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50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伊青松,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又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