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姚李镇人民政府与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姚李镇人民政府,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姚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法定代表人:史咏梅,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姚李镇。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姚李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钱楼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