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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赵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赵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赵国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