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杰,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许秀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委托代理人郭艺。委托代理人李晓铭。上诉人陈杰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9日晚,陈杰与刘海勇、沈成(均另案处理)到本市安远路XXX号“养心阁”养心会所,陈杰与失足妇女黄爱红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事后,由刘海勇代陈杰支付了嫖资210元。当陈杰等3人出店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晚23:50时,陈杰被带至公安机关,向上海市公安局民警陈述了其嫖娼的全部事实。上海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陈杰嫖娼的事实清楚,于2014年9月10日21:30时向陈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先告知,陈杰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上海市公安局遂即作出沪公(治)()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杰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晚21:35向陈杰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上海市公安局认定陈杰在“养心阁”会所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不仅有陈杰本人的陈述和失足妇女黄爱红的证言证实,还有与陈杰同去的刘海勇、沈成的证言能够佐证,而且“养心阁”工作人员李德权、张累超也证实“养心阁”是仅提供卖淫服务的会所,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海市公安局在受案后,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程序合法。上海市公安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陈杰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陈杰认为其在公安机关承认嫖娼,是在上海市公安局威胁、恐吓、诱导之下作出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不予采信。陈杰提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黄爱红分别与陈杰、刘海勇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与事实不符。证据表明,陈杰的嫖娼行为确实,而刘海勇是否与黄爱红发生过卖淫嫖娼行为,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注意到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处理报告》、《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关于本案案发时间以及陈杰实施违法行为时间的记载不一致,属于因上海市公安局的工作疏忽造成,该疏忽虽不导致本案事实的最终认定和执法程序的违法,但也会对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形成负面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和改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杰负担。判决后,陈杰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陈杰上诉称:其在上海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的威胁、恐吓、诱导之下作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上海市公安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完全一致,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违法行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求。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辩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杰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有卖淫妇女的指认,同案人员的相互指证,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上诉人陈杰于案发当晚实施了嫖娼行为。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被诉行政拘留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出现的瑕疵已予指出,该情形尚不足以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本院对此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陈杰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