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望与曾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望,曾宏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吴望。委托代理人:覃凡树,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宏伦。原告吴望与被告曾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吴望以与被告曾宏伦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邱鸿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