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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亮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林亮,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亮缴纳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在漳州监狱服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