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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艳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艳,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李某艳,女,1991年生,回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韩某,男,1988年生,回族,住项城市。原告李某艳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艳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艳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艳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