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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凯辉与郭建兵、郭词全身体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辉,郭建兵,郭词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杨凯辉,男,生于1989年8月22日,汉族,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平,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兵,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汉族,住湖滨区。被告郭词全,男,生于1957年8月23日,汉族,住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辉诉被告郭建兵、郭词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兵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法院又向原告送达了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并告知其若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法院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仍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洪涛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