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田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杜条花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前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焦钰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