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与戈林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戈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杜汉芸,女,藏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原告季衍汝,女,藏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季青山,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原告李玉莲,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胜志、李淼,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林福,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与被告戈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戈林福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汉芸、季衍汝、季青山、李玉莲承担。审 判 长 马原花审 判 员 韩 薇人民陪审员 黄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文清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