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恢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绪林与连云港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学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林,连云港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学萍,刘克坚,王莹莹,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执行裁定书-程序终结发文编号(2015)海执恢字第00080号承办单位执行局核稿签发拟稿会签校对份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林。被执行人连云港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沿新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学萍。被执行人刘克坚。被执行人王莹莹。被执行人张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学萍、刘克坚、王莹莹、张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绪林借款256061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陈学萍、刘克坚、王莹莹、张健名下房屋予以评估,现正在处置过程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1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