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52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00年9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790元,执行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樊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