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超福与裴恩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福,裴恩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杨超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野,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恩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福诉被告裴恩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延龙助理审判员 蔡朝花陪 审 员 宫宪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姜书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