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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太富与胡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夏太富,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6日。被执行人胡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1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9.16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为被执行人胡平所有和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48.73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78.58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48.08平方米)属于被执行人胡平之妻蒙继红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平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9.16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16.71平方米)和被执行人胡平之妻蒙继红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XXXX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48.73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78.58平方米;产权证号:YK2007-XXXX,建筑面积:48.08平方米),上述共计6处房地产予以评估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