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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文化支行诉吴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文化支行,吴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文化支行,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吴东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文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3)龙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吴东海羁押于监狱,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