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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马爱国与李春庆、李秋梅、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国,李春庆,李秋梅,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53-2号申请执行人马爱国。被执行人李春庆。被执行人李秋梅。被执行人李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1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