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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被告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12时许,在同江市青河乡东平村张xx家中,被告人刘xx与马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马xx先打了被告人刘xx一记耳光,后双方在张xx家院内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xx将被害人马xx头面部打伤。经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xx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刘xx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5年9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xx与马xx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xx一次性赔偿马xx人民币35000元,马xx对刘xx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证人张xx证言,被害人马xx陈述,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xx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