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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084-1。负责人钱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巧蕊,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员工,住福建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王良芹,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宿舍。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园兴龙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5656-X。法定代表人赖惠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赖惠平,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施金钗,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阙秀文,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瑞灿,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亿兵,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瑞花,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子敬,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36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雷石钨钢有限公司、赖惠平、施金钗、阙秀文、李瑞灿、王亿兵、陈瑞花、李子敬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6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跃  进审 判 员 王  乔  金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闽杰(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