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兰与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李兰,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四十条甲22号1幢B918A。申请执行人李兰与被执行人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54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点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此案经核实,被执行人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其法定代表人左丽萍已被刑事拘留,本院已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公安局,并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03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旭 川审 判 员 周 德 良助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涌书记员盖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