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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侯建玮与张崚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玮,张崚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侯建玮,曾用名侯健伟被执行人张崚峻。本院依据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侯建玮与张崚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侯建玮与被执行人张崚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1000元,剩余案款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鹏康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