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双建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天华审 判 员 骆学斌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饶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