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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立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玉祥与刘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祥,刘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立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玉祥,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一,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1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