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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聂起海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起海,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聂起海,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开弟,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女,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起海诉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起海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起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聂起海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