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聂起海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起海,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聂起海,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开弟,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女,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起海诉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起海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起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聂起海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