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房伟与刘建美、曹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伟,刘建美,曹振荣,房政琦,白文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房伟与刘建美、曹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房伟,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刘建美,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曹振荣,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房政琦,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白文龙,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衣同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伟与被执行人刘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房伟与被执行人刘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