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天执字第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诉湖南省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湖南省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天执字第819-5号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8月13日审结,该案(200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韶山路67号房屋(权证号码:2zz003**),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众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