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毛红敏与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敏,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41号原告毛红敏,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被告白勇,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敏诉被告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