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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毛红敏与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敏,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41号原告毛红敏,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被告白勇,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敏诉被告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