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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璞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人民陪审员  邓华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齐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