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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涛犯盗窃罪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告人马涛。201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20日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的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祁某,回收站经营者。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盗窃罪,被告人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涛、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至5日间,被告人马涛先后3次至本市滨湖区蠡湖香榭小区一店面房,撬门入室窃得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放置于该处的鑫冠牌全新断桥铝合金型材139根,计重272.5千克,价值人民币5723元。窃后,被告人马涛先后3次将上述赃物用三轮车运至本市北塘区双河村朱巷有祥废品回收站,被告人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5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涛至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法,进入上述店面房内进行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巡防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祁某。被告人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祁某处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祁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陈某、李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测量称重记录、无锡市昊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3)锡滨商破字第0001-1号决定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三轮车及赃物铝合金型材的照片,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某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涛犯盗窃罪、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涛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涛、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物退还受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瑾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