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沙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沙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赵宏伟。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少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2-2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2楼。被告:沙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伟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沙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苏 颢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