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文俭与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俭,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22号申请人李文俭。被执行人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4)第2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文俭与被执行人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指定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