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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何江与熊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何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熊鹰,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何江与被执行人熊鹰民间借纠纷一案的(2013)石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江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1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熊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费7519元,邮寄费90元待恢复执行时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忠审 判 员 舒海晖代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