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蔡保华、蔡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蔡保华,蔡义凤,蔡斌志,鄢春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年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蔡保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蔡义凤,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蔡保华之妻)被告:蔡斌志,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鄢春辉,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蔡斌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蔡保华、蔡义凤、蔡斌志、鄢春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依法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甘庆育审判员 陈文平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