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恒良与刘元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恒良,刘元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李恒良。被申请人刘元元。申请人李恒良因与被申请人刘元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运输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保全价值2万元),担保人李恒永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元元所有的鲁13A71**号运输型拖拉机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恒永所有的苏C×××××号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