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诚与邓群、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诚,邓群,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余诚,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邓群,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职业技术学院校区。法定代表人史桂升,董事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诚与被告邓群、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石小玲审判员  马胜明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