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45号原告陶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蒋某,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