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罗法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桢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林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桢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林木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罗法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陈桢桢,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河南西路*号三河洲花园第**幢首层**号商铺、第二层商铺之二。负责人张强。委托代理人梁怀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木荣,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桢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被告林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于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42元。但原告未按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桢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梦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