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宗幹与韦巨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宗幹,韦巨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王燕凌、生效时间:2015.10.08.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姜宗幹,男。委托代理人:谢树利,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巨建,男。本院受理原告姜宗幹与韦巨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宗幹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宗幹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宗幹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代理审判员  王燕凌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