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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熊某。被告叶某。原告熊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2012年1月21日,我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我不信任,经常对我进行言语攻击,被告的行为让我身心俱疲。自2012年11月起,我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5月,我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年多,我与被告从未见过面或有过联系。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孝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信息1份,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事实。证据三、工作证明材料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被告叶某既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叶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婚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不让其上班,还经常打骂原告。2012年11月,双方争吵后分开生活。2014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201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称,自其2014年起诉离婚,双方至今毫无联系。庭审中,原告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到三、四个月便登记结婚,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系草率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又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双方没有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2012年11月,原、被告因争吵而分开生活,至今已逾2年。自2014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至今,原、被告互不联系,夫妻矛盾没有得到缓和。两次诉讼中,被告既未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为弥合夫妻关系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双方的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不能质证确认,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熊某与被告叶某的婚姻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季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