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纲、曹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纲,曹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冉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纲,男。被执行人曹萌,男。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纲、曹萌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咸证经字第2572号公证书及(2015)咸证民字第90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曹纲、曹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4万元及利息10万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1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纲、曹萌银行存款8508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92号曹纲、曹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咸证经字第2572号公证书及(2015)咸证民字第900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4万元及利息10万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08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