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梅礼才与孙春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礼才,孙春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梅礼才。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全。委托代理人:孙高维,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址:黄冈市赤壁大道**号。代表人:胡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永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梅礼才因与被告孙春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原告梅礼才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礼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春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礼才撤回对被告孙春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梅礼才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礼才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章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