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12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学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志清,男,汉族。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志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志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志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