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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5日生,浙江省天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文山市。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浙江省天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家庭和睦和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镜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