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潮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燕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展,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货款72500元,原告自愿放弃2500元,尚欠7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3月底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将款项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5年3月底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838元,执行费用963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已停止经营,本院已查明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名下共有四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02189050-1、02189050-2、02189096-1、02189096-2),五处房产(权证号:02014903、02014906、02028237、02028234、02028235),以上房产均由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首封,并委托我院执行中。经本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104,500,3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财产价值较高、房产出租情况复杂等因素,已两次流拍。现上述财产正在继续拍卖处置中,起拍价格为评估价的64%。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共42件,总标的计2.1亿余元,且有诉讼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因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涉及案件众多、标的较大、财产处置期间较长,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由于处置期间较长,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79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佳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