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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云彪与王生辉、王寅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彪,王生辉,王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马云彪,男,汉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生辉,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王寅辉,男,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彪与被告王生辉、王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生辉、王寅辉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云彪承担。审 判 长  马原花审 判 员  韩 薇人民陪审员  黄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