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陈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陈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天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利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陈联伟,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陈联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人民陪审员 杜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