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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晓冬与林卸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冬,林卸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晓冬。委托代理人陈建学。被告林卸支。原告刘晓冬诉被告林卸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林卸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元(利息按月息1分,从2015年4月8日开始暂算至2015年8月8日,之后仍按此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友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冬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卸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林卸支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期一星期。逾期被告林卸支未有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卸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刘晓冬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晓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林卸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