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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久米扎西与曲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久米扎西,曲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久米扎西,男,藏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西藏贡嘎县人,现住西藏山南地区贡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珍,女,藏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西藏贡嘎县人,现住西藏山南地区贡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久米扎西诉被上诉人曲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久米扎西与被上诉人曲珍因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院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久米扎西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81.85元,减半收取740.93元,因上诉人家庭困难,予以免交。审判长 洛桑顿珠审判员 泽登卓嘎审判员 格桑多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旺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