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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0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辜洪程,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辜洪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l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凯德”广场,酒后因与同伴发生争执,随即任意打砸、踢踹商场的“KIOSK”终端机、展示牌、电梯门等物。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4,718.6元。民警徐某某接报至现场依法处警时,被告人杨某不顾劝阻,脚踢徐某某左侧肋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左季肋区损伤、血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后被民警及辅警当场控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亲友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赔偿被害民警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害单位保安主管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骆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杨甲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七宝凯德购物广场出具的情况说明、电梯修理报价单、报价邀请函、询价单、发票等材料,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凯德购物星注册机损坏价值的价格鉴定书、关于金创牌电梯损坏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接警登记表、收案登记表、验伤通知单、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其亲友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