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张琨、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张琨,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琨,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琨、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琨、张鹏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林借款本金93557元,利息70874元。案件受理费2292元,执行费2366元,共计169089元。但被执行人张琨、张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琨、张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琨、张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琨、张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化 微信公众号“”